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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论文/

欧盟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人工智能法案》为分析对象

·2125 words·5 mins
人工智能 数字治理 智能治理 实验主义 风险规制
Table of Contents

✏️ 宮雄
✏️ 梁正
✏️ 张辉

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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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是全球首部针对人工智能的立法,旨在通过风险预防理念,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尊重人权并获得信任。 该法案基于人工智能的模糊性、复杂性和自主性等特征,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规制体系,覆盖从设计开发到市场监测的各个环节。法案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立法确保人工智能的安全与合法,弥补法律空白,并形成人工智能的单一市场。欧盟通过分级监管、风险管理体系等工具,试图在促进创新与规避风险之间找到平衡。

该法案对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具有重要启示。 我国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采取综合性立法方式,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法。立法内容应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立法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行的原则,既要保障社会安全,又要促进产业发展。欧盟的立法经验表明,人工智能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需要灵活应对技术快速发展的挑战。

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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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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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进入新阶段,对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欧盟的立法经验表明,人工智能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需要灵活应对技术快速发展的挑战。我国在制定人工智能法时,应借鉴欧盟的风险预防理念,确保人工智能的安全与合法,同时促进产业发展。未来,我国应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推动人工智能治理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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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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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构建了一个全过程的风险规制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在于对人工智能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将风险分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种分类管理的方式不仅确保了高风险应用的严格管控,还为低风险应用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法案还引入了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机制,覆盖了从设计开发到入市后的各个阶段,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受到有效监管。这种规制体系的灵活性体现在其能够根据技术发展和风险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技术创新。然而,这种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高风险应用的界定可能过于宽泛,导致部分企业面临不必要的合规负担。

负责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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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RRI),强调在人工智能开发过程中应嵌入伦理和社会责任。RRI的核心在于让社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创新过程,确保技术进步符合伦理标准和社会期望。法案要求人工智能开发者建立道德责任机制,并将伦理设计融入技术开发中,使人工智能具备道德判断能力。这种负责任创新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提升人工智能的可信度,还能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发展。然而,RRI的实施也面临挑战,例如如何在技术创新与伦理约束之间找到平衡,以及如何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尽管RRI的理念具有前瞻性,但其实际效果仍需通过具体的政策工具和执行机制来验证。

实验主义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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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了实验主义治理的理念,强调在不确定的环境下通过临时性框架进行动态调整。实验主义治理的核心在于灵活性和敏捷性,法案通过引入“监管沙盒”机制,为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了一个受控的测试环境,允许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创新实验。这种机制不仅有助于平衡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还能为监管者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实验主义治理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快速响应技术变化,避免过度监管对创新的抑制。然而,这种治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在实验过程中可能无法完全控制潜在的风险,导致某些高风险应用在测试阶段就对社会造成影响。因此,实验主义治理需要在灵活性与安全性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市场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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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了市场规制路径,将人工智能产品纳入现有的产品监管体系中。这种路径的优势在于其高效性和便捷性,通过借鉴成熟的产品责任规则,法案能够快速建立起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监管框架。法案要求人工智能产品在入市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认证,并在入市后建立监测机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市场规制路径的另一个特点是其“长臂管辖”原则,即无论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者位于何处,只要其产品在欧盟区域内使用,就必须遵守法案的规定。这种全球化的监管思路不仅有助于保护欧盟公民的权益,还能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治理标准化。然而,市场规制路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对用户责任的忽视,可能导致某些风险在实际运营中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立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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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我国应加快人工智能立法的进程,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人工智能法,明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中的共性规则。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可以采用“总-分”式立法体系,即通过一部综合性法律进行顶层设计,再针对具体场景制定专门的法规。此外,我国还应注重负责任创新和实验主义治理的理念,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欧盟的“长臂管辖”原则,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治理标准化,确保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话语权。

完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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